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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公司商事争议,诉讼或仲裁应如何选择?
作者:管理员 来源: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点击288 发布日期:2024-12-23
信息摘要:
商事纠纷是指以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与传统的一般民商事争议案件相比,商事纠纷更为复杂,标的金额往往更高且影响更为重大。在商事纠纷中,诉讼及仲裁是两种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商事争议时当事公司具体选择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就对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因...

商事纠纷是指以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与传统的一般民商事争议案件相比,商事纠纷更为复杂,标的金额往往更高且影响更为重大。在商事纠纷中,诉讼及仲裁是两种非常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商事争议时当事公司具体选择诉讼还是仲裁解决就对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审慎处理。本文结合公司商事纠纷案件的特征分析诉讼及仲裁的不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商事纠纷的典型特征

商事纠纷为商主体在具体的商事行为中所发生的争议,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商法,具体包括商事组织法和商事行为法。在我国虽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针对不同的商事行为及组织制定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具体如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等。商事纠纷的典型特征也体现在其和传统一般的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体关系的复杂性: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同一个商事主体可能会有多重身份。


(二)纠纷内容的专业性:商事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度,不仅仅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涉及到了不同的商业惯例、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商品属性、市场需求等内容,如果对商业行为本身一知半解,很难对商事纠纷具有深刻的了解。


(三)商事目的的营利性:商业行为本质上就是以营利作为其追逐的核心目标,进行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商场如战场,充满了竞争和合作,每个商事公司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目的的驱使下,商事行为更加复杂多变,不断更迭产生各种新颖的商业模式和合作模式,相对的也会出现同行业的竞争以及合作中产生的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各种纠纷类型。


(四)案件标的的重大性:由于商事行为逐利的经营属性,商事纠纷的争议标的额一般都很大,当事双方的分歧也更加突出,更有甚者会导致行业的变动,具有非常大的经济、市场影响力。


二、诉讼和仲裁的不同特点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商事争议时,最开始的做法应当是积极的协商或者进行调解,以求用最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来解决问题。但是协商和调解的话只是当事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上的一致,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会出现虽然达成了一致,但是之后一方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导致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这时当事公司的矛盾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得到处理。


诉讼是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商事主体争议的活动。而仲裁是指商事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相应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一种偏向于公权力、强制性、程序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仲裁则是一种兼具契约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两者就如同两个不同性能的产品,没有高低好坏之分,只是不同的解决方式。那么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它们不同的特征来决定,从而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诉讼和仲裁的不同特点笔者总结如下:

(一)专业性

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基本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的专业人士,不仅仅对法律有了解,对行业、交易模式都有了解。他们更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去理解一些问题。而法官虽有专业的法学素养,但是对于商业方面如经济、金融、贸易等商业知识有所欠缺。尤其对于知识产权来讲,很多情况下法官可能对涉及的技术专利及商业秘密也不了解,审理过程中也需要专家证人或者鉴定人员参与进来帮助法官进行理解,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方式没有直接找到专业的行业技术专家来处理纠纷有利。


另外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时,真正提交到法院的可能也只是争议的其中一种案由纠纷,并不会涉及到争议的全貌,当事人也不会将争议背后的商业逻辑以及详细的商业合作来龙去脉都告知法官,法官更多是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上面来用法律解决争议。而通过仲裁方式审理时,仲裁员不会局限于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会更多的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考虑来解决争议。这种情况下仲裁并不会特别严格按照一个法院审理的程序来进行,仲裁的过程就好似一个商业谈判的过程,仲裁员更加想了解的是事情的原委和全貌,依照事情发生的背景和当事双方的利益诉求来解决争议。


(二)保密性

仲裁案件具有非常强的保密性,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而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而诉讼案件则与之相反,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这一点对于商事交易来讲尤为重要。很多情况下公司之间的商业争议并不想弄到法庭上处理,一是因为公司争议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等,如果贸然公开审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二是因为去法院开庭会有种剑拔弩张的气氛,容易使得公司之间关系破裂,从而破坏公司之间未来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故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保密方式如仲裁处理对双方都有利。


(三)灵活性

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更加灵活,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是争议条款的拟定上,针对诉讼的争议条款,当事人一般会约定具体的管辖地点及管辖法院,但是对于法官的人选、陪审员的人选、诉讼的语言、诉讼的程序等,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仲裁在这一点会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人选、仲裁地以及仲裁语言,而在具体的程序问题如举证质证、答辩的期限等都可以约定,也能与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进行沟通。


二是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如前文所说的专业性,仲裁审理中对商业的考量要更多,不是生硬地依据法律条文,仲裁员不会完全按照法律特别生硬的做出一个裁决,仲裁更多的是类似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商业谈判,不是一定要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来解决问题,更侧重于能够在商务上面进行纠纷化解。而诉讼一般会在前期合同订立时就明确载明管辖法院,若对方不满足我的合同要求,我就可以直接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法律怎么规定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决,如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这更多适用于可预测的严格执行合同的情形; 但是如果案情涉及到了很多商业层面、战略、方案的专业方面,而合同本身对于违约情形及违约结果都没有约定明确的情况下,还是最好选择仲裁。


(四)向外国申请执行方面

诉讼和仲裁都具有强制执行性。在案件本身不涉及需要向国外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诉讼和仲裁并不存在区别。但是在涉及到国外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要比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更为困难和漫长。


(五)期限及效率

仲裁案件是一裁终局的,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为例:“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021年就有一起金融仲裁案件,涉及到上海和香港的上市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庭在不到一百天的时间就做出了裁决,及时定纷止争,这种效率是诉讼案件中难以想象的。


而诉讼案件为两审终审制度,如果案件争议较大,还会涉及到再审,这就大大延长了审理的时间,有些案件拖了好几年也没能有效解决。实务中也经常能看到一些公司股权纠纷,自一审、二审再到最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耗时好几年都很难拿到一个最终的判决。


因此相对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仲裁的效率还是很高的,但这也并不绝对。具体的实践中,仲裁的效率会受到一些情况的影响,如败诉一方往往通过申请撤销裁决、申请对裁决不予执行,延缓裁决生效和执行的进程,这就导致仲裁的效率性没有仲裁规则中写明的那么高。


(六)公正性

法院更侧重于公权力,而仲裁更侧重于公信力。这两者对于案件的公正性都具有影响。


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断案判决,加上目前的“类案同判”的制度,最高院的经典案例和过往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判决都将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因素,这对于提高判决的公正性有着积极影响。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时也不可避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尤其对于一些知名的企业,社会的舆论和司法环境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


而仲裁审理案件时,仲裁员更多是独立办案,不太会受到外界的干扰。但同时,仲裁员也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性,不同的仲裁员裁判的标准也不太确定,这也会给当事人的最终案件的裁决有个性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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