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会遇到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混淆情况,这类纠纷项目通常标的比较大、周期比较长、包含安装维保、也需要项目资质、经过项目审批程序,以我们代理过的某系列城市地铁建设过程中扶梯买卖和安装纠纷为例,该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法院按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混淆情况引发思考: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有何区别,二案由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何不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订、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规制工程建设,比承揽合同标的更大、合同体系更复杂,而承揽合同规制更为宽泛的工作内容。二者区别有:
1、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具备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的法人,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是具备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而《民法典》并未对承揽合同的订立形式进行规定,因此订立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受行政审批规制强度不同。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涉及规划许可证,需要规划审批手续,可能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的部分或全过程。施工主体有市场准入的要求,不同的建设项目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比如,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而承揽合同一般只是承揽工作或对工程建造的附着部分的工作的承揽,不需特别履行报建和审批手续,依据当事人的合意。
4、案由所指代的合同类别不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相关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铁路机车及车辆建造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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